315線索征集令>>
您遭遇過或正在遭遇消費維權的難題嗎?您知道該如何對霸王條款說“不”,該怎么做才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嗎?3月15日“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即將到來,為維護廣大消費者的權益,曝光產品和服務上的“潛規則”,即日起,中國晚報優秀專欄一等獎的揚子晚報《消費評審團》欄目聯合南京市消費者協會,面向廣大讀者公開征集消費維權有關線索,我們旨在與您一起“守護安全 暢通消費”,聯系電話:025-96096。
南京市民江女士沖著品牌去家門口的英派斯健身俱樂部辦卡,沒想到,2月24日,健身俱樂部卻以“電力系統故障”“房屋問題”等緣由暫停營業。半個月過去了,健身房還未開業,會員想退卡也無人可找。打電話給英派斯健身總部,總部卻表示,該店為加盟店,總部不參與經營管理,無法處理消費者的分流問題。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姜婧儀
市民投訴:健身館暫停營業,會員卡無處理方式
2017年5月,南京市民江女士花了4580元,在英派斯健身俱樂部(興隆大街店)辦了五年的會員卡。2020年4月21日和6月23日,江女士分別購買私教課24節,每節課270元,合計48節課共12960元。 2021年1月28日,該館發布放假通知,“英派斯健身興隆大街館,湖南路館將于2021年1月31日(星期日)起操課暫停,2021年2月1日起春節閉館,開放暫定時間為2月20日。”
通知春節放假近一個月
2月22日,江女士收到健身房工作人員發的微信,表示由于電力系統故障,當天營業時間到晚上六點結束。不到48小時,又收到公司最新消息,“因與業主有房屋問題協商解決未達成一致,導致無法正常營業,特公司決定興隆館暫時停業,開業時間另行通知。”
通知會員暫時停業
說停就停,會員們措手不及。“就說暫停營業了,也沒有出來個處理方式,是可以退款還是我們可以憑卡去其他館健身呢?”江女士告訴記者,她還有32節課沒有上,一共8640元。
記者調查:
健身房所在樓層電梯已關閉
3月初,記者來到建鄴區江東中路211號鳳凰文化廣場A座,從興隆大街地鐵1號口出來,便能看到2層外墻玻璃顯示“英派斯健身”標語。進入電梯間,2層按了后毫無反應,保安告訴記者,健身房已經停業,電梯做了設置,不停2樓。隨后,記者從樓梯進入,發現該館另一個門也緊關著。
玻璃外墻可見“英派斯健身”
所屬公司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隨后,記者通過“天眼查”官網查到,該館所屬公司為南京凱力陽光體育產業發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2020年12月19日,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從“楊某某”變更為“趙某某”。2021年2月24日,該公司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南京市建鄴區市場監管局給出的原因是“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
“我們和興隆大街館不是一個老板,不可以直接轉過來。可以續卡,也就是重新交費,轉卡可能要相關費用,具體要問我們老板。”英派斯健身俱樂部(湖南路館)前臺工作人員告訴記者。
英派斯健身總部:不參與加盟店經營管理
3月2日,記者聯系英派斯健身總部,客服表示興隆大街館是加盟館,不是直營館,具體停業信息不清楚。“我們沒有聯系上負責人,消費者可留下相關信息,如果聯系到負責人,再做答復。”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如果聯系上,會督促負責人將場館信息進行公示,有什么問題和會員說清楚。
是否可以將消費者分流到其他英派斯健身館呢?對方表示處理不了,“會員費用不是交到我們這里,我們不參與加盟店的經營與管理。”
3月9日,記者再次致電總部,工作人員表示仍然沒有聯系上負責人,無法回復消費者,建議消費者投訴到市場監管部門。此外,他們也打算走司法程序來保護他們自身的權益。
最新進展:
商務局建議消費者報案
多名消費者2月底通過南京市12345熱線投訴,3月1日,建鄴區回復,區商務局上門查看,該店目前處于停業狀態,多次聯系凱力陽光公司負責人趙某某,未能聯系上。建議消費者盡快報案,同時將繼續與趙某某聯系,確定該健身房實際情況和商家處理方案。目前,多位消費者已經上訴至建鄴區人民法院。
區商務局建議消費者報案
3月8日,記者致電南京建鄴區市場監管局,相關執法人員表示已經有消費者去起訴了。“根據消費者所述,對方也派了委托人出庭應訴。我們一直給負責人打電話,能打通但是不接。”執法人員告訴記者。至于加盟店暫停營業或者“跑路”,總部是否要對消費者負責,“加盟分為好幾種方式,是只采用對方品牌,還是器材與經營技術都由總部提供,這個決定了總部是否要對加盟店的行為進行約束。由于該館與總部的協議我們看不到,所以很難界定。”
無獨有偶:
加盟店買來的K金項鏈旗艦店不認可
2019年,許小姐在南京棲霞區萬谷慧生活廣場一樓金大福店購買了一條金750紅寶石項鏈,花費1612元。購買時,導購表示滿一年后可免費換款1次,該承諾在售后服務質量保證單也寫明了。2020年,徐小姐拿著項鏈想到店里換款時,卻發現該店已經關門,換成其他店了。
“在秦淮區太平南路114號看到有金大福店,就進去想更換珠寶。”許小姐告訴記者,商家表示他們是金大福旗艦店,而許小姐之前是在加盟店購買的,不能換。“我是沖著金大福去買的項鏈,買之前也不知道加盟店、旗艦店之類的,售后才告訴我是加盟店,對此不認可。”
“這個要根據分店開具的保修卡來對待,如果保修卡上明確全國連鎖可換貨保修卡上蓋的章是總部章,那么總部負責。如果保修卡上沒有明確也沒蓋總部章,那總部基本可以撇清關系。”南京雨花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相關工作人員告訴記者。
南京市消協:
停業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預付款消費者
南京市消協副秘書長曹煒告訴記者,根據《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二十八條,經營者停業、歇業或者變更經營場所的,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已交預付款的消費者,并按照規定承擔責任。
“經營者未事先通知已交預付款的消費者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服務又無法聯絡的,視為欺詐行為。”曹煒表示。
被特許人拒不履行義務時,特許人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根據《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二十九條,商業特許經營的特許人應當與被特許人訂立書面合同,明確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準要求和保證措施、消費者權益保護以及賠償責任的承擔等內容,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加強指導、監督,并在被特許人拒不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義務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被特許人應當向消費者明示商業特許經營合同中明確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賠償責任的承擔等內容。
律師解讀:特許人須提供確實證據證明其不參與被特許人經營管理
南京消費評審團公益律師團副團長錢宙表示,加盟店與品牌總店之間是商業特許經營合同關系,根據2007年5月1日《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商業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即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即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關于特許使用企業名稱的特許人應否對使用人債務承擔責任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的復函》(〔2003〕民二他字第23號)特許人對被特許人對外債務是否承擔責任,應根據具體情況處理。
結合上述問題,消費者能否追究特許人的責任關鍵在于被特許人是否以許可人的名義對外經營,而非以其自身名義,同時作為一般消費者是基于對特許人品牌和商號的信任加入會籍并交納會費,其并不清楚特許人與被特許人之間的加盟關系,更無從知曉經營主體是否由被特許人獨立經營。故消費者與被特許人所簽協議的效力,直接及于特許人。特許人辯稱其與被特許人之間系純粹的品牌使用關系,其未參與被特許人的管理和利潤分配,須提供確實的證據予以證明,且該合約僅為內部約定,不能對抗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