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時報訊 汪某與李某離婚,婚生子隨李某生活,后李某下落不明,汪某請求變更撫養權。近日,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結這起變更撫養權糾紛案,判決婚生子從2020年6月起隨汪某共同生活并由其負責撫養至獨立生活。
汪某與李某曾系夫妻關系,2005年生一子。2012年4月,雙方在民政局協議離婚,約定“兒子由男方撫養,男方自愿承擔兒子的全部撫養費”。離婚后,婚生子一直生活在李某父母家。2018年8月,李某從其工作的單位辭職,后去向不明。其后,婚生子便隨母親汪某生活并由其撫養至今。2019年10月,汪某將李某告上法庭,請求變更婚生子的撫養關系由其撫養。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議時,應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處理。原、被告離婚時已約定婚生子由李某撫養,但婚生子正常隨李某父母生活,李某未能完全履行撫養義務,李某辭職后,婚生子主要隨汪某生活并由其撫養,現李某下落不明,汪某要求變更撫養關系,將婚生子由其撫養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遂根據相關規定作出如上判決。
何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