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時報訊 日前,證監會發布《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
《規定》共十四條,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從業人員等主體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主要內容包括: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經營范圍,并實行新老劃斷;優化對集團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監管,實現扶優限劣;重申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非公開募集;明確私募基金財產投資要求;強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從業人員等主體規范要求,規范開展關聯交易;明確法律責任和過渡期安排。
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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