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時報訊 4月16日,從事餐飲經營多年的佘先生,收到如皋人民法院的訴訟費預繳通知單,他與如皋萬達廣場商業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法院已受理。
佘先生是海安人,在多地區都開有特色餐廳。今年1月份他在萬達廣場東區招商部門領導鄭某多次邀請下,來到如皋萬達廣場考察,1月27日,佘先生在考察權衡后看中如皋萬達廣場4樓4035和4036的商鋪,和如皋萬達簽訂了租賃意向協議,同時付了5萬元意向金。準備在如皋萬達廣場開店。但根據如皋萬達廣場要求,佘先生未能拿到簽訂的意向協議原件。
佘先生稱,他與如皋萬達廣場簽訂租賃意向協議后,2月20日,佘先生在如皋萬達廣場2樓項目負責人周某辦公室與如皋萬達方面做了交接,確定商戶入駐條件,確定落戶。因為如皋萬達廣場提出5月份要開業,當天中午12點,如皋萬達廣場項目負責人周某召集萬達相關部門負責人到其辦公室就佘先生租賃4035和4036的商鋪需要進駐溝通事宜,建立了微信群。把如皋萬達廣場負責施工、監管的一些負責人,拉進了群。佘先生把幫他店鋪設計的上海設計公司人員和店鋪需要的設備廠家工作人員也拉進了群,便于按照如皋萬達廣場的要求進行設計和設備安裝。
3月22號,佘先生來到如皋萬達,想確認進場裝修時間,卻意外發現他已經簽訂租賃意向協議的4035和4036的商鋪已有其他餐飲品牌進場施工了。發現這一情況后,佘先生立馬找到如皋萬達的項目負責人周某,但周某未能給出合理的明確答復,讓佘先生走司法程序起訴。雙方發生爭執,佘先生隨后撥打110報警求助。
3月26日,佘先生收到如皋萬達廣場的律師函,稱:“貴方與如皋萬達簽訂《【如皋】萬達廣場租賃意向協議》合法有效,簽訂意向協議表明雙方就房屋租賃有了協商意向,仍需要進行進一步的洽談,并不表明雙方之間租賃關系成立。未達成正式的租賃協議雙方均有權解除意向協議,如皋萬達與貴方解除協議符合法律規定符合雙方約定,貴司對如皋萬達的處理意見不認可,可以通過友好協商或通過法院訴訟定分止爭不應通過任何觸犯法律底線行為干擾他人正常的生產經營。
基于如皋萬達提供相關資料,本律師受如皋萬達委托特致函于貴方:
1、如皋萬達與貴方2021年1月27日《【如皋】萬達廣場租賃意
向協議》解除,雙方不再履行,并提醒貴方勿再進一步擴大損失。
2、貴方可攜帶意向金相關票據和材料,到如皋萬達招商部辦理意向金退款手續。
3、請貴方停止一切包括不限于私闖工地圍堵大門、網絡發帖等干擾如皋萬達施工以及損害如皋萬達信譽的不當行為。否則如皋萬達將授權本律師通過公安報案、法院訴訟等法律手段依法維權,屆時貴方及相關人員有可能會被公安機關被立案查處或被法院判令賠償損失,如拒不履行還將會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帶來不必要的經濟、信譽損失。”
佘先生不解,2月20日,如皋萬達廣場項目負責人周總建立了店鋪進駐溝通微信群,他這方邀請的設計公司也是按照萬達方面在群里發布的CAD圖和提出的明確裝修要求,進行了溝通設計。且設計圖紙全部出版完畢。他已經預付了一半的設計費57500元。期間,跟設備公司也下了訂單,簽了合同,付了100000元定金。從1月27日簽約到3月22日發現店鋪給了別的商戶,再到3月26日收到律師函告知如皋萬達廣場單方解除租賃意向合約,這期間從未有任何人告知其已簽店鋪又另外租賃給他人。根據佘先生提供的與如皋萬達廣場租賃意向協議、微信溝通聊天記錄、轉賬記錄及有關視頻等,確實未發現如皋萬達廣場有通知佘先生店鋪另租他人。佘先生焦急的是這期間與設計裝修公司及設備廠家的合約已支付出的款項,造成損失由誰來承擔?
江南時報記者電話聯系如皋萬達項目負責人周某,溝通了解情況,周經理稱:佘先生是在去年底12月份的時候通過萬達的東區的一個領導找到他,正好當時如皋萬達廣場剛剛開始籌備招商,聊了之后先達成了租賃意向,后來確實也簽了租賃意向協議,簽完之后佘先生打了5萬塊錢的意向金。然后等到通知佘先生簽正式租賃合同的時候,佘先生對前期談妥的租賃價格不認可,要求讓價,如皋萬達廣場也滿足了他,但是當時沒有重新簽訂新的商務條件的確認函,后來溝通過程中,再次通知他過來簽合同的時候,佘先生又提出租賃價格下調事情,當時雙方弄的也不是特別開心。
周經理稱,佘先生當時表態說如皋萬達廣場這個場子,做不做無所謂,不一定非要到萬達廣場開店。但后來萬達廣場東區領導可能又找到他,然后又過來談。如皋萬達廣場又把價格讓了一下,準備要簽合同之前,佘先生又跟提出他的這個鋪位不光是要做餐飲,他還要在店鋪門口單獨做一個水吧。如皋萬達廣場提出那就把水吧這一塊面積單獨拎出來,單獨重新簽合同,然后租賃價格肯定不會按照原來價格走,佘先生不認可。作為如皋萬達廣場也是不可能接受的,你租賃店鋪做餐飲的,想做水吧,也只能在你餐飲店鋪內部經營,不可以單獨面對整個商場。但佘先生不同意,他認為已經跟如皋萬達廣場簽了意向書,這個鋪子是他的了,他想怎么干,就怎么干。
后來佘先生又私下找如皋萬達廣場招商與他對接的人,對接人也明確給他說了,微信上面也通知他,改變店鋪的經營業態,堅持要干水吧,那就不合作了,這個確實沒有辦法爭取的下來。但周經理對通知的具體時間表示不記得,不能亂說。后來佘先生遲遲沒有回復,也沒有消息之后,為了要開業,如皋萬達廣場趕緊就儲備招商,重新談了一個商戶,把正式的租賃合同,包括價格全部都談完了。商戶也進場開始裝修了。
周經理說佘先生在3月份時候突然之間又找回來了,看到現場已經租賃給其他人了。提出與如皋萬達廣場有租賃意向協議,店鋪必須要給他。如皋萬達廣場在咨詢過聘請的當地的律師后,明確回復他,如皋萬達廣場跟他之間只是租賃意向協議,沒有正式的租賃合同。如果正常從租賃關系的角度上面來講,租賃意向協議上面寫的很清楚,雙方只是就相應的商務條件達成租賃意向。但是沒有形成任何的租賃關系。如皋萬達廣場與佘先生沒有達成任何的租賃合同,為什么一定要租給他?
周經理稱佘先生采取圍堵如皋萬達廣場售樓處不讓車輛進來,又干擾已經簽訂租賃合同的商戶,不讓施工。再后來佘先生又找了南通電視臺,還有一些大V、自媒體發布了一些不實的報道。如皋萬達廣場也找了相關的媒體做了一些澄清。同時讓律師發了律師函給佘先生。但佘先生還在萬達體系的同事的朋友圈里面去誹謗和詆毀他和如皋萬達廣場,周經理覺得這已經是有點胡攪蠻纏了,周經理稱如果佘先生再繼續這樣胡攪蠻纏的話,肯定是要起訴他了。
針對如皋萬達廣場周經理的回應,佘先生稱所謂的圍堵大門和網絡發帖實屬無奈之舉,事實上他與如皋萬達廣場多次溝通無果。報警后,如皋警方幫忙約定協調,如皋萬達廣場失約不到場不搭理。隨后佘先生給記者發來一段文字:介于您收到的雙方信息反饋存在各自理由的地方,我愿意在媒體朋友及社會各界正義之士面前與萬達相關負責人當面還原對質!如果本人描述的有偏差本人愿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與后果。真理只有一個,真相會大白于天下!一切的一切法律自有公論!
江蘇伯策律師事務所何延慶律師認為,法治要求理性,用老百姓的話說就是“得講道理”,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都應當認同基本的規范、道理,個人不能采取極端方式,企業也不能傲慢不講理。法治強調公平,當事雙方都不能“一面之詞”,雙方都應該把自己的證據提交出來。就此案而言,佘先生與如皋萬達廣場商業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按照目前佘先生提供的相關證據,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應該對佘先生維護權益有利。孰是孰非,一切等法院審理之后,自有定論。何延慶律師表示,法治注重權利義務對等,無論是勢單力薄的民眾還是財大氣粗的企業,在民事關系中都受到法律同等保護,雙方既享有權利,也得履行義務。
本報對此事后續將繼續予以關注。(江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