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新寧現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全資子公司深圳市新寧現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新寧”)于近日收到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判決書》[(2017)粵0307民初20961號],相關具體情況如下:
一、本次訴訟事項受理及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詳見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創業板信息披露網站上披露的《關于全資子公司火災事故涉及訴訟的公告》(公告編號:2017-081)。
二、《民事判決書》的主要內容
(一)訴訟當事人
原告:深圳巴斯巴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新寧現代物流有限公司
第三人:深圳同力興實業有限公司
第三人:欣旺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珠海冠宇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二)判決情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賠償原告深圳巴斯巴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各項損失人民幣3112857.05元;
2、駁回原告深圳巴斯巴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1960元,由原告深圳巴斯巴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負擔112264元,被告深圳市新寧現代物流有限公司負擔29696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深圳市新寧現代物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三、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本判決為一審判決,截止公告之日,本判決尚處于上訴期內,故本判決尚未生效,且深圳新寧已準備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公司目前暫無法判斷本案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對深圳新寧火災事故產生的影響計提的預計負債余額為人民幣94,970,336.84元。公司及深圳新寧因火災事故引發的未決糾紛訴訟(除本次訴訟案件外)有4起,相關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中國證監會指定信息披露網站刊登的公告。公司將根據深圳新寧火災事故及相關訴訟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江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