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對《江蘇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江蘇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現場檢查暫行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目前兩項文件均已完成了征求意見。記者注意到,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停業整頓)等7項,而涉嫌非法集資,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有權對相關人員限制出境。
都有管轄權以先立案為準
據江蘇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相關人士介紹,出臺行政處罰規定是為了規范全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和監督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有效實施行政處罰,維護地方金融秩序,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規定》包含立案、調查、取證;法制審核、權利告知與聽證;簡易程序;決定與執行;期間與送達等方面,共計九章86條,詳細闡述了江蘇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件或者取消金融業務經營資格;禁止擔任地方金融組織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對于管轄權的轉移,提到上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將本部門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管轄。需要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開展跨省協調的,有管轄權的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及時請示上報。其中,兩個以上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對同一違法行為都有管轄權的,由先立案的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對管轄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七類情形下
當事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會
針對聽證范圍也有詳細規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擬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對自然人的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的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處以50000元以上的罰款;
(二)對自然人沒收違法所得數額、沒收非法財物價值達5000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沒收違法所得數額、沒收非法財物價值達50000元以上;
(三)責令停產停業(停業整頓);
(四)吊銷許可證;
(五)禁止擔任地方金融組織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六)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針對非法集資案件
可以查封相關賬戶
針對非法集資案件,《規定》有了專門的處理意見。例如,調查涉嫌非法集資案件,經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查詢非法集資有關賬戶;調查涉嫌非法集資案件,經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履行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行政處罰職能的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非法集資案件過程中,根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等有關規定,可以對有關人員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限制出境的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限制出境期限;延長限制出境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此外,在追責時效方面,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相關人士指出,我省此次公開征求對《江蘇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將為促進和完善我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體系,加強地方金融監管,規范監督管理行為、防范和處置金融風險、維護區域金融秩序、保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地方金融業健康發展奠定堅實的法治基礎,更好地推動我省金融業高質量發展。
(江南時報全媒體記者 王琦)